Saturday, April 03, 2010

政府採購法對於實作數量契約變更之相關解釋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 第一百零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98年7月22日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與本會共同舉辦「中部公共建設座談會」時,地方機關反映事項辦理。
二、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訂定招標方式者,比照中央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辦法)辦理:
(一)依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惟應避免以此方式經常洽同一t商辦理,且應避免該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之情形。
(二)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上開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例如第一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洽機關擇定之二家以上優良廠商比價。但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須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三)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惟應避免以此方式經常洽同一廠商辦理,且應避免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此第2款辦理者,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
(四)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不必辦理第二次公告。
(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一項)。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二項)」。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該第1款之情形,同上開說明二之(二)。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同說明二之(五)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
(二)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四、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例如該辦法第2條(不適用招標及決標規定)、第5條(應先確認及核准事項)、第6條(決標原則)、第7條(決標資料應記載事項)。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
五、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施行細則第9條已訂明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
六、機關亦得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工程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工程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效率。
七、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例如徵得廠商同意後延長保留期間)。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本會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二、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核准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9日府工土字第0951403115號函。
二、貴府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備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二八三六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胡 (先生或小姐)
主旨: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貴公司可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電建字第八九○八∣○四三五號函。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令修正。
備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 九 月 七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一五四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部有關本會九十年八月六日「研商工程契約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與契約數量不符時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事宜」會議紀錄之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交路九十字第○○九三七六號函。
二、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朵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
三、至於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二九三號令所稱「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乙節,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能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九九六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傅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油工八八○七○二七四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須辦理追加,如符合前揭要件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八三六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傅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授權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一七四八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新增項目」或「原合約項目數量之增加」。
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者,係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追減部分不計)達公告金額者,即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四、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五、 另本會正研訂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作業規定,未來將供為各機關辦理之依循。
正本: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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