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對於勞務採購驗收之相關解釋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三九○七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府函詢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室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七九九五九號函。
二、 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準用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所詢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等勞務採購案,如已於契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則該簡報是否屬於驗收程序,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驗收人員之分工,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
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五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三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游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健保桃秘字第○九○○○八四三五七號函。
二、依來函所述情形, 貴分局窒礙難行之處與每月請款時是否須辦理驗收有關。查依廠商履約情形分次付款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規定各次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貴分局可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並將其結果供期末驗收之用。至於分段查驗,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監辦規定。
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副本: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九O五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梁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簽章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九)駒駿字第七一四八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是以 貴局擬於本會訂頒之旨揭二項書表格式之「本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欄,分列「主計人員」及「監察人員」二欄位,尚無不可。至於「會驗人員簽章」及「協驗人員簽章」二欄,則得視作業實務需要,予以免列。
三、另旨揭書表之「上級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欄,如確無上級機關監辦者,自得免予簽章。
正本:國防部採購局
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兆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七月十四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8810445-1a.htm
主旨:檢送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前揭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
二、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情形外,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填具該結算驗收證明書。
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三九○七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府函詢勞務採購驗收執行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室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七九九五九號函。
二、 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準用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所詢委託技術服務、專業服務等勞務採購案,如已於契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則該簡報是否屬於驗收程序,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驗收人員之分工,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
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配合修正為「第五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三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游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健保桃秘字第○九○○○八四三五七號函。
二、依來函所述情形, 貴分局窒礙難行之處與每月請款時是否須辦理驗收有關。查依廠商履約情形分次付款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規定各次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貴分局可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並將其結果供期末驗收之用。至於分段查驗,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監辦規定。
正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副本: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二九O五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梁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簽章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八九)駒駿字第七一四八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是以 貴局擬於本會訂頒之旨揭二項書表格式之「本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欄,分列「主計人員」及「監察人員」二欄位,尚無不可。至於「會驗人員簽章」及「協驗人員簽章」二欄,則得視作業實務需要,予以免列。
三、另旨揭書表之「上級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欄,如確無上級機關監辦者,自得免予簽章。
正本:國防部採購局
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兆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七月十四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8810445-1a.htm
主旨:檢送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前揭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
二、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情形外,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填具該結算驗收證明書。
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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