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03, 2010

仲裁或調解結果對契約變更之影響


履約爭議增減給付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彙整
調解、仲裁或訴訟結果需補/賠償項目 契約變更   備註
有關契約內容改變   ν    
1. 履約期限之改變 ν   未增減給付,惟係變更契約條款,故需辦理契約變更。
2. 付款條件之改變 ν   未增減給付,惟係變更契約條款,故需辦理契約變更。
3. 契約原有計價項目之增減計價 ν   因有增減給付,須列入契約變更,俾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契約變更增減金額欄列入,以計算最後實做實算之增減金額,故需辦理契約變更。
4. 新增契約計價項目 ν  
5.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逾期違約金計算之改變 ν   未增減給付,惟係變更契約條款,故需辦理契約變更。
無關契約計價之賠償給付     ν 因屬賠償性質,不屬工程金額之增減給付,應係以收據給付,無需辦理契約變更;若列入契約變更,則嗣後實做實算之增減金額將被扭曲。惟如主辦工程部門將此列為契約新增項目,例如管理成本或財務成本似亦無不可,惟應注意工項計價時,稅什費應不受影響。但請注意修約後, 相對之契約印花稅會隨之增加。
1. 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手續費 & 爭議處理費 ν ν
2. 履約保證金融資利息 ν ν
3. 補償乙方管總費用 ν ν
4. 合約應給付款與實際給付日期之推定利息費用(5%計算部份)   ν 雙方合約執行無實體增加,不屬工程金額之增減給付,屬賠償性質,應係以收據給付,無需辦理契約變更。
5. 重行發包損失 & 機會成本損失   ν
6. 施工效率降低補償   ν
7. 重行施工損失補償(rework)   ν
注: 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無聲請撤銷仲裁之預計,仲裁判断之結果即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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